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李*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横街**号对出路段,因为一辆共享单车的停放问题与开车路过的被害人车某发生纠纷,后李*用拳头将被害人车某打致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双眼挫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获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车某的报案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郭某...(本文书还有4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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