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寿财险焦作公司辩称:1、张立驾驶的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虽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是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是否属于第二次碰撞造成的,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虽然张立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如果原告货物损失是在第一次碰撞造成的,那么原告的货物损失不应当按照主次责任划分损失赔偿比例,且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系单方鉴定,答辩人申请重新鉴定;2、答辩人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深圳托普旺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涉案车辆车主李*林仅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答辩人名义上是车主,并非该车的实际支配人;2、涉案车辆在平安财险深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为100万元,原告诉求的金额在保险限额内;3、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请求法院核实该评估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评估鉴定资质,该报告评估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是否合理...(本文书还有2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