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追加人谢**,男,1967年2月**日出生。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国兴汽车服务中心与北京早间废品回收中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兴汽车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追加谢**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国兴汽车服务中心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国兴汽车服务中心称,因被执行人北京早间废品回收中心无财产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出具(2018)京0101执****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系个人独资企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投资人谢**为案件被执行人。
为支持其主张,国兴汽车服务中心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追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执行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2018)京0101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各一份作为...(本文书还有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