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被告单位曹*鑫茂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公司)在山东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农商行)青菏支行申请贷款200万元,到期日2016年12月14日,借款用途购原材料,由山东商都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都担保公司)提供担保。2016年12月22日,该笔贷款由商都担保公司使用其公司在曹*农商行的贷款担保金代为鑫茂公司偿还。
2016年12月27日,被告单位鑫茂公司同曹*农商行青菏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再次申请银行贷款200万元,理由用于购买杨*皮等原辅...(本文书还有9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