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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与被告张**、第三人河北银都*********、张**、刘**、张**、献县小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冀09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8
  •  
  • 【案例概要】

    第三人张**、刘**、张**、竹柳*作社均未作陈述,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郑**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银都公司与郑**签订的2016年7月8日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收据二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银都公司将诉争房屋出售给郑**,单价4520元/平方米,总计价款428496元;收据分别显示入账日期为2016年7月8日,缴款单位为郑**5-2-702,收款方式为顶账,收款事由房款数额为428496元;收款事由d-5地下室数额为31000元。2、2015年10月16日葛**与竹柳*作社借款协议书一份、银行明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葛**借款给竹柳*作社本金70万元,年息15%;葛**通过其银行账户向竹柳*作社账户出借款项70...(本文书还有17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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