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8360.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7日为21388.5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了中山市东凤镇“xx别墅区”项目,该项目的排栅工程由原告负责施工,2016年12月2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完成的总价为1928006.52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779000元,另扣除水电费646元,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48360.5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