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大学孙*仙纪念医院(下称孙*仙医院)、一审被告汪*、汪*、汪**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驳回孙*仙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孙*仙医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医方未履行医疗合同义务,患者死于医方的医疗过错,医方存在明显侵权行为,患者家属无需承担医疗费用。2.患者已足额支付了治疗牙龈肿物的全部医疗费,在icu产生的费用是医方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进行补救措施产生的费用,与患者的本身疾病无关,当然也与我方无关。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1.患者的医疗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患者因医方过错入住icu近一年,我方与...(本文书还有2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