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珠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艮山支行)、原审第三人珠海市富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博公司)、广东粤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民财产保险珠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邱**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人民财产保险珠海分公司无需向邱**、工商银行艮山支行承担赔偿责任(金额259840元)。事实与理由:(一)邱**未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八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双方意思自治订立合同,应根据契约精神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审法院未按合同约定支持人民财产保险珠海分公司抗辩,判决人民财产保险珠海分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承担259840元是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判决错误:工商银行艮山支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本文书还有4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