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标准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人丘建先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9年3月27日补齐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谢**,第三人丘建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收到被告寄来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责令原告为第三人补缴公积金。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规定,制定《条例》和《指导意见》的出发点是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里指的是“可”缴存,并非一定要缴存,而第三人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并非城镇居民。另一方面,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里提到的也是“可”,而城镇个体工商户是不能帮他的雇员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本文书还有4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