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青检刑诉(2013)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显耀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波、代理检察员薛*东、被告人夏显耀及其辩护人魏**、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显耀于2005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业务往来单位人员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93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夏显耀利用其担任中国一冶舞钢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舞钢项目部)项目经理的职务之便,将该项目部承接的舞阳钢铁有限公司宽厚板工程炼钢连铸生产线第一标段工程(以下简称舞钢工程)中的钢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武汉某公司施工后,于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期间,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0,000元。
1、200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显耀在武汉市青山区“鑫龙潭大酒店”洗脚城的包房内收受周*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2、200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显耀在舞钢项目部其办公室内收受周*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本文书还有4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