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桃源县恒欣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欣渣土公司)、第三人湖南鑫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安物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准许。原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恒欣渣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鑫安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恒欣渣土公司向汪*赔偿因侵权行为导致湘j×××××车辆的贬值损失50000元;2.恒欣渣土公司向汪*赔偿因侵权行为导致湘j×××××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50000元;3.恒欣渣土公司向汪*赔偿因侵权行为导致湘j×××××车辆的施救费用1220元;4.恒欣渣土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汪*变更车辆贬值损失费为3.23万元,正常停运损失为5.63万元...(本文书还有3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