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马**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尚欠本金86666.67元(月本金:130000元÷24个月=5416.67元/月,已还本金5416.67元/月*8个月=43333.33元,尚欠本金:130000元-43333.33元=86666.67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计算标准:以未还款本金8666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本文书还有2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