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盼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尚欠本金52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计算标准:以未还款本金额5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1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6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104913.24元,原告转账出借70000元,其余现金出借,借款期限24个月,月还款本息总和为4827.67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后被告未按期还款,根据双方协议,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等。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曹**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