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唐*、原审第三人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自始至终不牵扯第三人王*的利益,以损害王*作为合伙人的利益为判决依据完全是颠倒是非,王*利益已全部实现,多年来并未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第一、2013年12月19日,原、被告达成分房协议,原告分得第3、6、7、15、18号**套房屋,附图中第5号房标明为陈*清,并约定:“凡挑选的门面房如有异议和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2013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李**陆套房498万元整,找给唐*39万整,其他没有经济纠纷”2013年12月19日和2013年12月28日协议的附图及三人共同的分房附图完全一致,...(本文书还有3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