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60%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70143.41元(68124.21元+176.2元+18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交通费15870.4元、误工费21016元、护理费10508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637953.94元【50817/年×20年×50%+被扶养人生活费32890元/年×[(19.48÷3)+(2.8÷2)]×5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19940元,共计486859.05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后续治疗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8日原告因“查体发现左侧颌下肿物半年,发现双*甲状腺肿物2周”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甲状腺肿物(双*),并于2015年8月23日在全麻下行甲状腺癌根治术、颈淋巴结清扫术,术后患者即出现四肢麻木、手足抽搐等低血钙表现,被告医嘱阿法骨化醇、碳酸钙等药物治疗,并告知原告这些症状是一过性的,过几个月就恢复了,并于2015年9月2日医嘱患者出院。出院后,原告在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大医院、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门诊补充钙剂等对症治疗,并于2015年9月21日至10月8日、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1日在山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本文书还有5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