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黄*、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黄*,被告黄**,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黄**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78708.36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残,被告应当赔偿。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认定书显示被告黄*驾驶车辆无驾驶证,且肇事后逃逸,我方根据商业险保险免赔,仅在交强险内垫付交强险限额;医疗费,由法院依法核定;后续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明,该费用没有发生的必要性;误工费,过高,未提交误工证明,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由法院核实;护工费,属于护理费的范围,重复主张,应按照一项计算;营养费,请法院酌情裁定;交通费,无票据,由法院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法院核实;残疾赔偿金,应按...(本文书还有3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