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3)历城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张**之委托代理人徐**、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张**系济南历下宏远三智科技经营部的个体业主,与案外人张*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段**承包位于历城区彩石镇文***小区物业期间,由张**之夫张***小区安装了监控器材及道闸,货款及安装总价为54000元,后段*****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张**与段**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针对买卖合同关系,张**申请了证人张*、张玉良出庭作证,提交了张*与段**电话录音。关于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张*述称:2012年通过张玉良介绍说段**需要监控与道闸,2012年8月20日左右我去安装的,总价59000元,优惠到54000元。2012年8月底装完,2012年9月初说给钱,经我向段**催要,一直没给,我与张玉良找过段**,但没找到。2012年10月份我给段**打电话并录音,之后一直没给,所以起诉。段**述称:因我在文明花园干物业,当时我在我岳父家说起这事,2012年底我请示后给了办公室主任,张*给谭文明送去的价格表,谭文明选择了张*,在4、5月份开始施工的,安...(本文书还有5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