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紫金****************与被告江苏博软********、华*、张**、赵**、凌*、杨**、朱*、南京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紫金农行河西支行)与被告江苏博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软公司)、华*、张**、赵**、凌*、杨**、朱*、南京朱*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朱*玻璃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金农行河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软公司、华*、张**、赵**、凌*、杨**、朱*、朱*玻璃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金农行河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博软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149874元,截至2018年5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5065.19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时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3.5%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以及逾期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3.5%标准计算的复利;2.被告博软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42997.48元;3.被告华*、张**、赵**、凌*、杨**、朱*、朱*玻璃公司对被告博软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本文书还有2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