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汾县陶*乡中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梁村委)与被告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梁村委法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冯**,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梁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2、判令被告交回“二队打麦场”四亩耕地;3、判令被告支付占用土地费用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4年,原告当时村委会主任未经法定程序,以原告的名义同被告签订了《农村土...(本文书还有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