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蔡**、孔**、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费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委托代理人程**、秦**、被告蔡**、张**以及被告李**委托代理人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邮储银行负责人凌*、被告孔**、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起诉称:被告蔡**、孔**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4日,蔡**以购买设备和产品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双方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蔡**向邮储银行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年利率9.15%,借款期限为16个月,即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7月15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同日,邮储银行又分别与李**、张**签订...(本文书还有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