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费单据一张15175.09元、医疗费用单据七张2641.2元、调取病历费10.4元、司法鉴定费1000元、刘*1工作证复印件及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住院病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张**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张**为组织者,赵*、杨*、鞠**、张**、刘*2、王**为团伙成员,上述七名被告人及刘*1、郗**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赵*、杨*、鞠**、张**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亦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郗**、宋**、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对公诉机关指控九名被告人开设赌场属情节严重意见,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赵*、刘*1、王**、郗**、刘*2...(本文书还有2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