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陈**、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陈**、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90000元,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陈**应对案涉犬只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以上诉人未申请犬只价值鉴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一审法院将犬只价值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错误,一审中上诉人已就案涉犬只的价值进行了充分举证,被上诉人对犬只的价值有异议,应进行举证。一审法院未向上诉人释明上诉人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庭审中并未明确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也未明确告知上诉人的举证还不够充分。庭后也未书面告知上诉人如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二、被上诉人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约车经营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根据《台州市网络预约...(本文书还有4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