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唐*、第三人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唐*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豫1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8)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唐*交付位于正阳县××陡沟街门面房屋一套(两间**层楼房),如不能交付被告折价44万赔偿给原告。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原告经政府拍卖取得原正阳县陡沟粮所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按城乡规划法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原告资金有限与唐*、王*合伙建设了房屋,原告委托陈*清代表原告参与开发活动...(本文书还有2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