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徐**、温县凯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运输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都邦财险焦作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向各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2019年2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凯瑞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都邦财险焦作营销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6年9月1日15时35分许,徐**驾驶凯瑞运输公司的豫h×××××/豫h59**挂号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温县新洛路东梁所口时,与原告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本文书还有3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