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埃锡尔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锡尔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宇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埃锡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16000元,并承担违约金(其中101700元自2016年2月1日起,另14300元自2017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专业从事机床生产的厂家。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数控堆垛剪切中心和横梁机械手各一台,合同总价款为286000元;付款方式双方约定为被告验收设备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设备款的95...(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