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毛**、陈**、河北渤海机电般份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罗**,被告毛**、被告河北渤海机电般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截止到2019年1月15日利息529000元,合计2029000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给付至被告还清欠款为止;2、判令被告陈**、河北渤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对被告毛**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毛**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50万元,2017年2月24日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其余被告为其提供担保。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转入到被告毛**的指定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毛**未能如约偿还本息,之后被告虽多次承诺未能如约付款。经核算...(本文书还有4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