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斌在本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办了卡号**×××88的“时尚联名”信用卡。2009年8月26日,被告人应银行邀请将卡升级为“阳光商旅白金卡”,卡号变更为48×××34。被告人办卡后持卡在本市天河区等地进行消费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23911.57元,且自2013年9月27日开始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不还款。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斌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上述违法所得未能缴回。
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受委托人金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授权委托书、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光大银行信用卡申请资料、催收记录、信用卡欠款催收律师函、信用卡欠款催收函、个人信用报告、光大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斌的户籍材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王*斌辩称其没有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的辩解意见,经查,1...(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