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华贤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及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因曾**与本案处理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市华贤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贤五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杨*、谢**,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赖**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贤五金公司诉称:我公司收到广州公积金中心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18)504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责令我公司为曾**缴存2009年1月至2014年3月的公积金合计4,890元至曾**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我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仍然维持广州公积金中心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我公司认为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广州公积金中心在处理曾**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请求时,没有适用两年时效的法律规定。广州公积金中心应当遵守、参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对曾**的补缴年限进行审查,对于超过两年时效的请求不予受理。其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关于住房...(本文书还有5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