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洪*。
被告周**。
原告杨*与被告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款8万元给两被告,两被告以其坐落于鄂州市古楼街十字街交汇处农行宿舍**层中户房屋作抵押,按月2%付*(1600元:月),期限一年若被告逾期两个月未支付利息,原告有权收回被告所欠的本息如诉诸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等内容。当天,原、被告即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抵押手续。次日,原告借款8万元给两被告,两被告出具了借条。两被告于2012年7月18日,继续以原抵押房屋做还款担保向原告追加借款3万元整,原、被告签...(本文书还有2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