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建公司)、郑州民享财富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上诉人民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被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万**、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的一审诉讼请求为:1、解除赵**与铭建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2、铭建公司偿还赵**借款本金441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违约金(月利率10.83‰,罚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未付金额的15%,自2018年9月6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3、民享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5日,赵**(乙方)作为出借人,铭建公司(甲方)作为借款人签订编号为2018032-0002号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441万元,月利率为10.83‰。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为铭建公司郑州银行陇海支行账户。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5日止,甲方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视为甲方违约...(本文书还有5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