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曾本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及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因杜**与本案处理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市曾本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曾本五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彭**、谢**,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赖**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本五金公司诉称:我公司收到广州公积金中心送达的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18)909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责令我公司为杜**缴存2005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18,942元到杜**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我公司对该决定书中关于缴存时间、缴存金额及责令缴存适用的法律法规均不服。1、广州公积金中心在处理杜**补缴公积金的请求时,没有适用两年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广州公积金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履行职权时应当遵守、参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广州公积金中心接受杜**投诉时,应对其补缴年限进行审查,对于超过两年追溯时效的请求不予受理或不予处理。其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仅仅是要求原则上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开始补缴,并非强制地必须从条例发布之月...(本文书还有6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