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7561371。
3.申请日期:2009年7月22日4.注册日期:2011年4月14日5.专用期限至:2021年4月13日。
6.标识:
7.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3501-3503):广*;广**;广*设计;进出口代理等。
二、诉争商标使用证据提交情况。
原告在行政阶段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委托书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户外广*登记证、超市海报及销售发票。
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邹*市商会的证明;2.“鼓励我为祖国”——2012(第五届)邹*少儿才艺大赛(以下简称少儿大赛...(本文书还有1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