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郑州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建公司”)、郑州民享财富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万**、郑**,被告铭建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民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铭建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铭建公司提供借款441万元,月利率为10.83‰,并制定了还款计划书,分十二期偿还原告本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若借款发生逾期,借款人应自借款本息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向出借人支付罚息,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15%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另应负赔偿责任。被告铭建公司向原告支付3个月利息后,拒绝继续支付利息。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铭建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和违约金。被告民享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函,承诺对被告铭建公司的还款承担连...(本文书还有3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