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杨**、郑**、桃源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桃源交通局)、桃源县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桃源公路局)、常德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德公路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6)湘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陈**、杨**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湘07民终****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月10日、2月5日、5月14日...(本文书还有10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