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崔**、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豫0825民初****号判决后,因被告崔**不服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豫08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8年1月20日21时10分许,原告近亲属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温县张圪垱村崔**家门前时,撞在崔**于当日17时许停放在自己家门口的豫h×××××三轮汽车左后尾部,造成张某、张卫东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温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月21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期检验的、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三轮汽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明,豫h×××××三轮汽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死者张某出生于1966年6月**日,生前仅有原告一个女儿。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被告崔**理应承担原告的损失。...(本文书还有5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