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焦作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豫公司”)、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宏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228245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被告华豫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现仍欠原告借款本金3228245元,利息清至2015年5月30日。2015年11月16日,被告宏基公司自愿作为借款人加入上述债权债务关系,给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但其没有按照约定的期...(本文书还有3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