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因与被告河南兴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兴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2011年4月,被告前身河南兴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1.5分,后被告将利息付至2011年10月。2014年1月2日,被告公司将名称由河南兴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兴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原告急需用款,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本文书还有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