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何×(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于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耿*、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10月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4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我发现被告一直在隐瞒自己的生理和心理问题,被告不能正常过夫妻生活,对我没有任何亲密之举,对我的生活漠不关心,缺乏夫妻间应有的关心与疼爱。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我认为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文书还有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