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平*县农业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平*农机公司)与被告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农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吴**、阮**,被告林**的诉讼代理人李**、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农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返还占用的位于平*县城关中埔街平*农机公司楼下第1间绍义食杂店的房屋;2.判令林**支付房屋占用费(按每间每月5000元自201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返还占用房屋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林**承担。事实与理由:平*农机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06年3月起,林**租用平*农机公司位于平*县城关中埔街平*农机公司楼下第1间的房屋经营食杂店。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依法应视为不定期租赁。2010年10月20日,平*县农机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向林**发出《房屋租用户搬离通知书》,要求林**于2010年10月底前搬离,但林**...(本文书还有3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