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律师、杨**律师、被告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医疗费75,725.05元、护理费121,83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782元、残疾赔偿金214,30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律师费5,000元、鉴定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黎*因脑梗入住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岳阳医院)康复科。期间因原告生活无法自理,与被告擎浩公司签订护理协议,由被告为原告提供专人护理服务。2017年7月2日中午,由被告派遣的护理人员搀扶原告进入卫生间后便自行离开,原告经过长时间等待并大声呼喊,但该护理人员不知去向。原告因需卧床休息,只能准备自行离开,因缺少必要护理帮助,原告在卫生间跌倒受伤,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下骨折。原告认为:一、因被告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未尽到看护义务直接导致原告摔伤致残。在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看护原告用厕所时,明知医院厕所马桶左侧无扶手,又明知原告因脑梗导致右手不能正常使用,原告无法正常使用马桶右侧扶手,只能在被告工作人员看护下使用厕所,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搀扶进厕所后自行离开,属于严重未尽到看护义务,并...(本文书还有5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