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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大洋*********诉被告广州住房*******、广州市人***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撤销>>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其他>>行政案件>>行政主体>>统计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10
  •  
  • 【案例概要】

    被告广州公积金中心辩称:1.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我中心在作出责令决定书前,首先审查了广州大洋公司原职工林**提交的劳动手册、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等证据资料以及广州大洋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该证据资料足以证明广州大洋公司与林**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期间、工资等相关事实。其次,我中心依法向广州大洋公司发出了《核查通知书》,就广州大洋公司与林**的劳动期间、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相关事项向广州大洋公司予以核实,广州大洋公司未提出异议。我中心于是依法向广州大洋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2.广州大洋公司提出的诉讼理由无法律依据。首先,广州大洋公司称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时遗漏广州大洋公司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事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广州大洋公司即使存在缴存困难...(本文书还有421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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