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浙江雄鹏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鹏机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雄鹏机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4000=64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未交纳社会保险而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21329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3年10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工种为检验,月工资约四千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按法律法规规定为原告缴纳基本的养老保险金,原告于2018年12月份及2019年1月向被告多次提出要求交纳社会保险,被告拒不交纳,加上被告又未发放原告年终奖,双方于2019年1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本文书还有2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