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卫**诉被告陈**、张**、陈**、广州市金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卫**、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两原告返还投资款98470元及利息(利息以9847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6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起,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向两原告推荐投资购买“皇家控股集团”旗下的理财产品,两原告与被告四于2015年6月10日签订了《委托付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四代为办理投资购买“皇家控股集团”旗下理财产品的开户注册及缴款手续,投资金额210000元。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后,原告卫**向被告二账户共支付了投资款210000元。2015年7月13日,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均被罗*市公安...(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