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马*、马**、马**、何**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马*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立即撤除“宝峰欣城”**幢商务楼**层电梯出口外共有部分大厅楼顶的装饰;2.判令被告立即清除摆放在“宝峰欣城”**幢商务楼**层电梯出口外共有部分大厅、过道的物件;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分别购买了湖南省诚信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开发的石门县“宝峰欣城”**幢**号商铺,该**层仅原、被告两位业主。原告的201商铺于2017年下半年开办“红黄蓝亲子园”对外营业,被告于2018年下半年装修202商铺经营“玉树林中西餐厅”...(本文书还有2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