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建隆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及经济往来,涉案工程我公司是总承包人,将劳务施工部分合法分包给郑州喜忠劳务公司,即我公司不是直接的用工单位。原告是否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工人无法确认,原告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我公司主张权利。二、案涉主要证据中的借条是否为徐**本人书写无法核实,且欠条中金额有多少应属于徐**等5人工资也不明确。三、即使证据中欠条为徐**本人书写,在本案中,因郑州喜忠劳务公司将涉案作业发包给了徐**,与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徐**身份在本案中为实施施工的分包人,而不是我公司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我公司也没有授权并盖章确认其以项目部名义书写欠条,徐**以项目部名义书写欠条,明显与事实不符。综上,原告诉请我公司支付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第三人郑州喜忠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喜忠劳务公司与被答辩人与没有合同关系,没有向被答辩人支付工资的义务。2014年11月18日,喜忠劳务公司与徐**签订《二次结构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喜忠劳务公司将正商华...(本文书还有2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