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计算至2019年6月9日,利息暂时为81000元);2.诉讼费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9日,陈*因承揽建设工程需要,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钟**借款15万元,约定按月息2%计算。但陈*一直未支付利息,后钟**多次找到陈*要求归还借款。2018年11月7日,陈*出具借条,并对前面的利息进行结算,承诺马上就支付,但其一再拖延。据此,钟**依法起诉。
陈*未答辩。
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取款凭证、结婚证等证据,经审核,本院予以采信。由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9日,陈*向钟**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间为...(本文书还有1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