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常*、第三人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第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日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26日被告常*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李**借款10万元,被告常*向李**出具借条一份,原告闫**作为担保人签字。后被告常*未还款,原告闫**代被告常*偿还李**借款,但被告未能偿还原告代偿款项。综上所述,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代偿借款的行为,严重侵害到原告的财产权益,现原告...(本文书还有1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