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雷**因与被上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上诉人雷**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周**、雷**的全部反诉请求;2.诉讼费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告知周**、雷**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一审独任法官未参与全程审理,一审法院在李*未提供证据否定《收条》也未对《收条》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直接对《收条》后半部分不予采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应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一)到底是谁违约导致交易没有完成是本案应当查清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对此没有相应认定,属基本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仅凭李*的当庭否认,未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直接对《收条》的后半部分不予采信,属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三)一审法院在周**持有《收条》原件且李*承认在《收条》上签字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于到底谁违约及没有履行基于什么事实背景没有查清。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内容显失公正。
李*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雷**的上诉请求。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周**、雷**配合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过户至李*名下;3.周**、雷**将上述房屋交付李*;4.周**、雷**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按照每日3450元计算);5.周*...(本文书还有70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