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因与申**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起诉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申**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1000元、医疗费500元、每年支付养老保险费4418.40元。该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龙法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申**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被上诉人刘**的法定代理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的母亲与申**于1985年2月登记结婚,于1987年1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申某乙,后因感情不和,于1988年5月19日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申某乙由刘**自行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申某乙后改名刘**。2013年7月15...(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