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与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融通贷款)、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六合置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融通贷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六合置业经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秦**与六合置业之间签订的《定向建房选房合同》有效;2、判令立即停止对秦**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与××交叉口东南角××楼××北西户房屋的强制执行;3、本案受理费由融通贷款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1月21日,六合置业与秦**签订《定向建房选房合同》,秦**认购了六合置业开发的位于郑州市××与××交叉口东南角××楼××北西户房屋。2008年1月25日秦**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州正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2008)郑*委字第202号总第554号《委托贷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六合置业于2009年11月向秦**交付房...(本文书还有2324字未显示)